108學年度各大學校院大學部二年級以上或研究所碩士班在學學生,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且設有戶籍者。在完成國外進修培訓前,亦須具備國內學校之在學學生身分。
A、學校推薦
B、個人申請
C、金點新秀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者
申請學生需要提出足以證明其創作潛力的設計相關作品集、自傳及相關獲獎文件 或證明以便審核,詳細說明請下載簡章。(尚無需要外文檢定成績,可以檢附大學 英文成績即可)
通過書面資料審核者通知參與為期10天的專業培訓,以書面資料、培訓成績總合 之成績,依照排名擇優錄取招生名額。
以前面兩階段甄選成績總和為依據,海外各校要求語言成績為門檻,依照排名與 學員志願表審定海外各校合格名單。
選送最多四倍人選供海外學校決選,學生最多選送兩個學校申請。最後獲選名單 由海外學校認定。
除檢據核實補助學生學雜費外,並依照「教育部公費留學標準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標準表」補助生活費(原保險費、出國手續費及一趟來回機票費、月支生活費、綜合補助費及健康保險費等均已併入生活費)。